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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城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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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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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05 09:22 来源:新城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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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中央、省、市医疗保障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落实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方面的政策、计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医疗生育及其他各项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中、省、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统筹管理和监督使用全区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落实市医疗保障筹资、待遇政策和待遇调整机制,负责制定全区干部医疗保健工作长期规划和目标,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落实全市统一的城乡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根据中央、省、市准入谈判确定的医保目录在全区组织实施。

(五)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落实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釆购和配送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贯彻落实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健全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体系;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区医疗保障局应完善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十)有关职责分工。区医疗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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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05 09:22 来源:新城区医疗保障局

(一)贯彻中央、省、市医疗保障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落实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方面的政策、计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医疗生育及其他各项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中、省、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统筹管理和监督使用全区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落实市医疗保障筹资、待遇政策和待遇调整机制,负责制定全区干部医疗保健工作长期规划和目标,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落实全市统一的城乡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根据中央、省、市准入谈判确定的医保目录在全区组织实施。

(五)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落实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釆购和配送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贯彻落实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健全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体系;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区医疗保障局应完善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十)有关职责分工。区医疗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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