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和实施区域卫生健康规划;推进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
(二)协调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中、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方针政策,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健全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提出全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开展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
(四)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职业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防治监督;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标准,落实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六)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组织实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综合管理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的医疗、教育、科研等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
(八)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基层卫生健康服务、妇幼健康发展规划,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完善基层卫生健康机构运行新机制。
(九)执行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十)落实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落实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一)贯彻落实卫生健康人才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评审和聘任考核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三)负责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工作。
(十四)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业务工作。
(十五)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有关行政审批工作,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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