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文化、旅游、文物和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事业、旅游业、文物保护和体育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以及与其他领域的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文物和体育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深入推进文化惠民工程;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对文化市场进行行业监管。
(四)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推广工作,制定全区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监管全区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
(五)统筹推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文化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负责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推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六)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七)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及本土文化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区群众体育发展,实施全民健身纲要,推动多元化服务体系建设;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九)统筹规划全区竞技体育工作,协调指导、组织实施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加强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十)统筹规划全区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加强体育后备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十一)统筹规划全区体育产业发展,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协助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管理全区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对全区文物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全区文物资源调查;指导、监督全区文物保护、考古勘探、古建筑维修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博物馆业务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全区文物保护、博物馆的宣传、科研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文物相关产业发展有关工作。
(十三)指导、管理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和文物的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和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指导全区“一带一路”文化、旅游、体育和文物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开展旅游节庆和展会活动。
(十四)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区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五)指导、监督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协调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协调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及园区(基地)建设,负责全区文化产业发展目标责任年度考核相关工作;区文旅体局负责统筹规划全区文化和旅游产业,负责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实施及园区(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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