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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城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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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区审计局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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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12 15:08 来源: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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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区财政经济及相关的规章制度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中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对违法财政行为进行整改。

(三)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各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区政府部门或由区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各单位和各种专项资金及行业。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对区管领导干部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审计对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审计方面的专业培训。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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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计局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6-01-12 15:08 来源: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区财政经济及相关的规章制度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中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对违法财政行为进行整改。

(三)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各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区政府部门或由区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各单位和各种专项资金及行业。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对区管领导干部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审计对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审计方面的专业培训。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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