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现将截至2022年11月3日停业一年以上的医疗机构予以执业登记注销,公告如下:
| 序号 | 机构名称 | 登记号 | 执业地点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注销理由 | 批准日期 |
1 | 西安新城树远门诊部 | PDY10103X61010217D1102 | 长缨东路233号 | 王新艳/刘素华 | 医疗机构停业一年以上(2021年10月15日停业至今) | 2022年11月3日 |
以上医疗机构已被我局依法进行注销登记,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西安市新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11月3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202000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