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标准 | 检查计划 | 备注 |
1 | 新城区医疗保障局 | 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进行检查 (定点医药机构)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 原则上当年检查过的医药机构不再检查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西安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西安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开展行政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 根据当年其他类型的检查情况,再具体安排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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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标准 | 检查计划 | 备注 |
1 | 新城区医疗保障局 | 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进行检查 (定点医药机构)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 原则上当年检查过的医药机构不再检查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西安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西安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开展行政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 根据当年其他类型的检查情况,再具体安排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