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城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西安市新城区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西安市新城区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工作原则

1.3 等级划分

1.4 适用范围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机构

2.2 工作职责

3.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2 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2 应急响应

4.3 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 调查和总结

5.2 应急经费清算和能力恢复

5.3 奖励和处罚

6.保障措施

6.1 粮食库存保障

6.2 应急加工及供应能力保障

6.3 粮食应急运输能力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电力保障

6.6 通信保障

7.预案管理

7.1 宣传、教育和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预案备案

8.附则

8.1 预案解释

8.2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了应对和控制各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引起的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区粮食市场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西安市粮食应急预案》《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粮食应急工作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处置果断,资源共享、协同行动,依法处置、科学应对”的原则,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1.2.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健康需要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跟踪监测和预警,随时掌握出现的波动和苗头,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要求分级组织应对。出现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粮食应急工作;出现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区政府组织开展粮食应急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好辖区粮食市场和社会稳定工作。

1.2.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2.4 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建立粮食应急资源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启动应急响应时,各成员单位之间协同行动、合力应对,及时消除市场异常波动情况。

1.2.5 依法处置、科学应对。充分运用科学手段和信息化技术,加强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的科学性,依照法律法规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消除粮食应急状态,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1.3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发,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和《西安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中、省、市、区各级粮食应急状态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

根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范围、价格波动幅度以及影响程度的不同,本预案将区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紧张状态。是指新城区粮食市场价格出现急剧波动,主要粮食品种(面粉、大米、食用油)在一周内销量持续增长,价格持续上涨30%以上,市场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现象。

(2)紧急状态。是指粮食供应紧张状态持续10日以上或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一周内持续上涨50%以上,市场出现群众大范围抢购粮食现象,粮食供应紧张,个别区域出现粮食脱销,并产生恐慌心理。

(3)特急状态。是指紧急状态持续15日以上,或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消费者心理十分恐慌,群众抢购粮食现象严重,主要粮食品种出现断档脱销,超过区政府处置能力和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情况。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新城区人民政府对粮食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机构

区政府成立新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区粮食应急工作。

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发改委主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和商务局、公安新城分局、各街办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发改委主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发改委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发生紧张及以上粮食应急状态时,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履行粮食应急处置相关职责。

2.2 工作职责

2.2.1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领导和指挥全区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工作,配合做好国家级(Ⅰ级)、省级(II级)和市级(III级)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工作;组织开展区级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工作。

(2)根据全区经济运行状况和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区级粮食应急状态响应的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3)指挥各成员单位实施粮食应急措施。

(4)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有关应急政策及相关信息。

(5)报请区政府授权动用区级应急成品粮食储备、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应干预措施和本预案以外的其他应急措施。

(6)完成区政府决定的其他粮食应急工作。

2.2.2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日常粮食应急工作,监控粮食市场,收集和传递相关信息。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和建议。

(2)按照区政府或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落实具体应急措施。

(3)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对实施本预案的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4)组织粮食应急工作新闻发布,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粮食市场供求舆情引导。

(5)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6)完成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粮食应急工作。

(7)针对应急工作实际情况,提出本预案的修订意见。

2.2.3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粮食应急工作中的综合协调工作。

(2)区委宣传部和区委网信办:按照区粮食和应急指挥部安排,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和指导舆情处置,做好粮食应急工作权威信息的发布、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做好粮食应急响应期间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和管控,做好媒体服务保障。

(3)区发改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全区粮食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和预警,研究涉及粮食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粮食价格监测分析预警,会商评估粮食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组织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完善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网络建设;根据粮食市场变化情况,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动用区级应急成品粮食储备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会同区财政局下达动用计划并执行;协调粮食应急状态下的电力保障事宜。

(4)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清算区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区粮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成员单位编制部门预案;负责及时统计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粮食的发放工作;协调解决粮食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6)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及粮食销售中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市场流通秩序;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无证生产、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粮油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对粮食应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依法组织查处,向社会发布粮油质量安全信息。

(7)公安新城分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扰乱市场秩序和干扰破坏应急粮食有效供给的违法犯罪分子,加强重点应急加工(供应)企业的安全保卫。

(8)区教育局:负责收集、汇总全区中小学、幼儿园粮食供需情况,协助做好学校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学校餐饮服务秩序。

(9)区交通局:负责做好交通运输调度,优先保证应急粮食运输的需要。

(10)区工信和商务局:负责协同监测粮油等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指导大型超市做好粮食市场供应。

(11)各街办指挥和协调本辖区内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街办、社区维护好粮食应急供应秩序。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主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工作。

3.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建立健全辖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进行监测、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市场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区发改委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进行监测。在西安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西安十九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放心粮油网点、大型超市粮油经营区等价格监测点,定期对米、面、油供求情况及价格进行监测,分析预测市场形势,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综合情况提出决策及预警意见。

3.2 预警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是全区重大突发事件等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接警、报警机构。对监测、收集、接收到的各类监测信息,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分析、汇总,在第一时间上报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研判。当研判可能发生区级(Ⅳ级)以上粮食应急状态时,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发出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千方百计防止事态扩展,将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程度。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和采取的预警措施效果,当判断不可能发生区级(Ⅳ级)以上粮食应急状态或者粮食供求重大影响时,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3.3 报告

建立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成员单位、街办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3)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根据会商分析结果,提出启动区级预警措施和粮食应急状态级别的具体建议,经应急工作指挥部审定后,及时通知成员单位,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预防事件发生,控制事态发展。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1.1 全区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分析,研究采取应对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区级(I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4.1.2 全区出现I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区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如未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区政府同意后,报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应急处置。

4.2 应急响应

4.2.1 紧张状态时的响应

(1)区政府批准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自动转入应急状态集中办公,各成员单位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2)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变化,分析市场形势,做好应急工作。同时,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双日报。各成员单位在规定上报日15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价格变化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报告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则随时上报。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3)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召开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会议,研究粮食供求形势和拟采取的其他应急措施。

(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5)区工信和商务局督促大中型超市做好粮食供应。并和区发改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相互通报监测结果。

(6)区发改委指导粮食企业加大粮源采购力度,充实库存,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加大粮食投放量,调节市场。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必要时,研究提出区级应急成品粮食储备动用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7)必要时,报经区政府同意,由区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引导群众理性消费,缓解社会紧张情绪。同时加强网络舆情监测,正确引导舆论。

4.2.2 紧急状态时的响应

(1)迅速采取紧张状态中的前5项措施。

(2)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日报。各成员单位在每日15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价格变化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全区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和会商分析情况报告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则随时上报。

(3)区发改委立即组织指定的粮食加工企业满机能生产,并按照要求及时运往指定的供应点。

(4)商品粮不足时,区发改委会同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区级成品粮食储备动用意见及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区级成品粮食储备动用计划下达后,实行统一加工,统一调运,统一定价,统一销售,防止外流。应急供应企业按照确定的价格明码标价组织销售。

(5)区交通运输局迅速协调运力,与公安局新城分局联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保证粮食运输。在粮食企业运力不足时,组织安排社会运输车辆运送粮食。公安局新城分局保障运输畅通和供应点治安秩序。

(6)区发改委做好粮食加工所需电力保障工作。

(7)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粮食市场供应通告和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重申粮食市场法律法规政策,告诫经营者遵纪守法,纠正粮食市场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8)应急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4.2.3 特急状态时的响应

(1)迅速采取紧急状态中的各项应急措施。

(2)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半日报告,各成员单位每日10时、16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等情况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全区当日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和应急响应情况,及时报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3)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

(4)实行市场临时管制。报经区政府批准,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征用辖区粮食经营者储存的粮食、交通工具及相关措施,对粮食出库实行指令性调拨等临时干预措施。

(5)实行居民粮食限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由区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区政府确定居民限量供应的品种、标准和范围。本辖区居民凭居民户口本、流动人口凭暂住证到政府指定的粮店或零售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确保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区教育局及时汇总反馈学校粮食需求情况,必要时由政府统一供应,区教育局做好协助工作。

(6)当区级应急成品粮食储备不足时,经区政府批准报请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粮食储备或省级粮食储备。

(7)区应急工作指挥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执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各项应急措施,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协同作战。

(8)如果上述措施不能奏效,超出我区控制能力,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2.4 中、省、市各级应急状态响应

出现国家级(Ⅰ级)、省级(Ⅱ级)和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在区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中、省、市的部署做好各项粮食应对工作,督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好应急处置措施。同时,24小时监测全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在第一时间报告区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如全区出现应急状况,迅速启动本预案。

4.3 响应终止

经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调查评估,紧张状态解除后,由区应急工作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结束;紧急状态解除后,由区政府宣布结束;特急状态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宣布结束。

5.后期处置

5.1 调查和总结

粮食应急响应结束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必要时开展专题调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健全粮食应急机制。

5.2 应急经费清算和能力恢复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区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后的粮食等物资使用情况及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计,对审核认定的项目进行及时清算。并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调进等措施,按规模充实储备粮及商品粮食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对征用的物资损失,给予必要的补偿。

5.3 奖励和处罚

5.3.1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物资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5.3.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3)贪污、挪用、盗窃粮食应急资金或物资的;

(4)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5)拒不执行粮食应急处置措施,指定的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6)拒不执行粮食最高库存标准,影响应急使用的;

(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6. 保障措施

6.1 粮食库存保障

包括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企业的粮食经营库存、各级成品粮食和原粮储备以及后续组织加工生产及紧急调运的粮食物资。

6.1.1 粮食经营库存

依据省政府关于发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区发改委和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企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监管,稳定社会粮食资源,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本预案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粮食应急工作的需求。

6.1.2 各级储备粮

根据省市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建立一定规模的区级应急成品粮食储备,优化品种规格,加强管理。依据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加强各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在应急条件下,确保调得动、用得上。

6.2 应急加工及供应能力保障

6.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

由区发改委选择一批信誉良好、交通便利、设施完备,且具备加工、仓储、运输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区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由区发改委与应急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区发改委名义挂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向指定企业下达应急粮食定向加工任务指令,作为稳定市场的保障。

6.2.2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坚持“布局合理、全面覆盖、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原则,在我区原有粮食应急保障供应网点的基础上,由区发改委在全区择优选取一定数量的粮食零售企业(网点),报请西安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作为区粮食应急供应指定网点,承担应急粮食的供应任务,并向社会公布。

区发改委与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区发改委名义挂牌。随时掌握企业(网点)运行状况,每年定期对粮食应急定点挂牌企业(网点)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进行调整。

6.3 粮食应急运输能力保障

承担区级粮食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保证其所承担粮食的运输需要,当运输能力不足时,企业要与社会运输机构签订合同,落实运输工具,以确保运输工作的需要。进入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区交通运输局要协调社会运输力量,保持必要的粮食应急运输能力,公安新城分局应设立应急粮食运输“绿色通道”,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6.4 资金保障

区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将粮食应急处置、应急演练、培训等应急工作费用列入区级年度财政预算。

6.5 电力保障

区发改委要协调组织和加强电力运营管理,保障粮食应急加工所需电力供应。

6.6 通信保障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的通讯联络方式,变更后要及时通知,保证应急时通讯畅通。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教育和培训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学习和培训,抓好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宣传,提高粮食应急意识和能力,增强对粮食应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7.2 预案演练

按照粮食安全市长责任考核要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每3年组织开展1次粮食应急预案演练,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粮食应急措施的落实。

7.3 预案备案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西安市粮食应急预案》及时制定和修订区级粮食应急预案,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新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