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城区违法建设(筑)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新城区违法建设(筑)分类处置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


西安市新城区违法建设(筑)分类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西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安市绿化管理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西安市违法建设治理五年实施方案》和《西安市“四改两拆”三年攻坚行动违法建设拆除整治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新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新城区各部门,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分类处置工作。

第二章拆除类

第四条经资源规划部门已经认定为违法建设(筑)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且无法通过修复、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

(二)正在搭建且无法提供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的;

(三)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的;

(四)侵占城市道路控制红线、生态廊道、消防通道、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五)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且无法采取措施整改的;

(六)擅自在已建成使用的商业办公、住宅区公共区域和楼顶搭建的;

(七)临时建筑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按照许可内容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八)法律、法规及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整改类

第五条属于以下情形经整改后,符合要求的予以保留: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违法建设符合或采取局部整改等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整改等措施后能够符合相关规范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要求的;

(四)封闭临街建筑阳台、临街建筑外墙开门、开窗及扩大移动门、窗原尺寸和位置、空调机位改建、改变临街建筑外立面颜色、材料及结构等改变临街建筑外立面的;

(五)封闭露台、封闭错落式阳台、建筑外墙增设楼体、架空层围合等增加建筑面积在审批或现有建筑基础上加建的。

第四章暂予保留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经第三方评估检测机构出具建筑安全评估报告,消除安全隐患,且符合消防、公共安全及市容环境等要求的建(构)筑物,由街办或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新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区政府批准后暂予保留。

(一)国家重点项目、市区两级的重点建设项目、市区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取得市区两级批复同意先行开工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涉及民生、公益性服务配套设施的建(构)筑物(如中小学校、医院、幼儿园、社区用房、老年活动中心、垃圾台等);

(三)依法已确定纳入近阶段将征迁或改造范围的老旧危小区、厂区等;

(四)住宅小区统一封闭阳台且外挑部分不超过所属建筑高度,不突出建筑外立面垂直投影范围,由小区物业验收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的;

(五)居住小区业主在合法专有使用权室外地面上(或下沉地面上)搭设花架、晾衣架,花坛、木桥、凉亭等,面积不超过室外产权面积1/2,高度≤3米,经小区物业验收后予以保留。

(六)居住小区业主在合法专有使用权室外地面上(或下沉地面上)下挖水池、游泳池、鱼池、下沉式花园等,面积不超过室外产权面积1/2,深度≤1.5米,由小区物业验收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的;

(七)居民小区业主作为防晒防雨在阳台顶、屋顶加盖雨棚或防护设施,不超过外沿10公分,高度低于1.2米,由小区物业验收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的;

(八)居民小区内锅炉房、车棚、电梯房、变电房、特种设备房等公用设施用房,由小区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保持整洁美观,由小区物业验收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的;

(九)建筑顶面用于设备安全、防雨、防尘、降噪装置封包的;

(十)地下室和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坡道顶盖、地下室楼梯顶盖;

(十一)建筑坡屋顶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

(十二)产业类项目用于生产需要在生产园区加装设备,用于装置设备的,应环保要求设置的危废物品储存的。

第五章暂不列入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畴。

(一)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建成的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非本单位或个人的用地范围内搭建的,未登记建筑除外);

(二)1984年1月4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间建成,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建设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

2.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向相关部门缴纳罚款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畴。

(一)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项目;

(二)已取得相关审批文件,经确认符合规划,可继续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项目;

(三)垃圾压缩站、垃圾房、环卫工休息室、公厕及城市家具等;

(四)临时公共、公益设施服务用房。如环卫工人休息房、防汛、防疫、救灾用房、市政用房、公安部门处置突发事件临时用房等;

(五)正在用于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公共突然事件处置的建设项目;

(六)涉法涉诉法院暂未判决的项目;

第九条军事管理区、军工企业、涉密单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畴。

第六章非规划管理范围类

第十条下列各项均未明确属于规划管理范围,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一)设置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

(二)非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搭设空调架、非落地遮阳(雨)檐篷、可伸缩花架、固定式花架、晾衣架、防盗网、太阳能设备、锅盖式天线、移动扶梯等设施;

(三)居民小区及单位设置的栅栏门(保安门)、门岗、机动车道闸、地下车库增设安装门、简易电动自行车棚亭、配电房、配电箱、充电桩等;

(四)室外油烟净化设备、室外烟道、室外专用消防设施、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

(五)业主在建筑物内部设门、增加或减少隔墙等不涉及建筑面积增加与用途改变的建筑内部装修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一条经市级部门或区政府研究确定,或我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处置意见的,按照确定意见执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各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各部门职责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