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函【2017】19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对清理的具体程序、方法和步骤提出了要求。为及时全面清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实现应改尽改、应废尽废,维护法制统一,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清理范围
2017年6月30日前制发且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文件。
二、清理标准
(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
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梳理,分别形成清理目录清单,并专设“放管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清理目录。在清理中,要以“放管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为重点。
1.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符,或者与相关方针政策、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与“放管服”涉及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收费清理改革、价格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策不相适应,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不相适应的,予以修改。
2.地方性法规之间、政府规章之间就同一内容规定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3.制定依据已发生变化的,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4.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符,或者与有关方针政策、改革要求不符的,予以废止。
5.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废止。
(二)文件清理。
对现行有效的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形成文件清理目录清单,设一般文件清理目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其中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专设“放管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在文件清理时,要以规范性文件清理为重点;在规范性文件清理时,要以“放管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为重点。
1.一般文件清理。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进度和清理结果,及时予以清理。
(1)部分内容根据已宣布失效文件制定、其他内容仍适用的,予以修改。
(2)内容存在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情形的,予以修改。
(3)主要内容根据已宣布失效文件制定的,宣布失效。
(4)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的,宣布失效。
(5)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符,或者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予以废止。
2.规范性文件清理。对列入清理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列入清理目录的“放管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要以一般文件清理标准为基础,从严清理。
(1)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三类规范性文件(在清理目录中应明确标注类别属性)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标注有效期,但施行期限已超过5年的,宣布失效;确需继续执行的,予以修改。
(2)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尤其是不适应“放管服”改革决策、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宣布失效。
(3)制定主体不适格的,宣布失效。
编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时,若清理对象同时涉及“放管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清理内容的,列入“放管服”清理目录,同时标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清理”。
三、组织实施
(一)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1.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审改办配合,省级各部门各负其责组织实施。起草部门应当将清理目录清单(附件1)于8月10日前、清理意见(附件2、3)于8月31日前报送(凡报送内容均含书面及电子版,下同)省政府法制办。清理意见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汇总并征求省审改办意见后,于9月30日前报省政府审定,按法定程序办理。
2.各设区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由各设区市政府按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组织清理,清理完成后形成统计表(附件4、5)和总结报告,于10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审改办。政府规章清理结束后,要按照要求将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电子文本及时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
(二)文件清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及时明确清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并于8月10日前按要求形成各自的文件清理目录清单。
1.省政府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省政府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省政府文件清理目录清单由省清理办按要求编制,其中,一般文件的清理,由负责清理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经省清理办审核后按程序办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负责清理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经省清理办初审、省审改办复核、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核后,转省清理办按程序办理。
2.市县区政府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市县区政府按照本通知精神和上级政府要求自行组织清理。其中,设区市政府要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含本级部门及所辖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汇总形成统计表(附件6),于10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审改办。
3.部门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各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和本级政府要求自行组织清理。其中,省级部门要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形成统计表(附件7),于10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审改办。
在开展文件清理的同时,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级部门还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自2013年以来至本次清理前,已开展(含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的专项清理)并完成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进行汇总形成统计表(附件8、9),于8月1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束后,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级部门在报送相关统计表的同时,还应当将清理结果中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0、11)含电子文本(刻录至光盘),于10月31日前一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四、工作要求
全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对本次清理工作要高度重视,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按照清理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要求,落实清理责任、倒排时间表,及时制定清理方案,做好清理工作。
(一)注重工作衔接。有关政府和部门已先行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文件清理工作的,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查漏补缺;已完成清理工作的,要及时组织“回头看”,做到规范统一,确保清理实效。
(二)强化联系沟通。各设区市政府及省级各部门要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清理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附件12)于7月3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在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清理工作分工及时研究处理。相关政府和部门要注重同上级政府和部门的沟通,确保清理结果的协调统一。
(三)确保清理实效。此次清理要确保全覆盖,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相关政府和部门要做到清理结果全报告、无清理结果零报告。对因清理不力,延误或者影响改革成效的,要依法严肃问责。
(四)及时予以公开。清理工作结束后,相关政府和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并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要求在政府和部门网站开设专栏予以公开,凡未公开的,除涉密和依法应当不予公开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形成长效机制。相关政府和部门要以此次清理为基础,全面规范存量,及时准确更新变量,将下级政府向上一级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每年1月份报送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制度化、常态化,实现全省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
附件:
附件3:设区市政府2013年以来至本次清理前已完成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doc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6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202000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