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有效遏制当前存在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断加重的突出问题,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西安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市教发〔2018〕17号)文件安排部署和新城区教育市场秩序整治有关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在我区原有治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长效工作机制(《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38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工商新城分局、公安新城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决定联合开展校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原则,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依法规范校外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区校外民办教育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夯实各部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校外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机制,提升服务与监管水平。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改善和培育校外培训教育的良好生态。保障依法办学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外培训秩序安全发展、有序发展、品质发展。

三、重点任务和要求

1、严禁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民办教育机构开展办学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办整改。

2、严禁无证无照开展校外培训。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民办教育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严禁无证开展校外培训。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民办教育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超经营范围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坚决纠正校外民办教育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校外民办教育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审批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课程)教育。

5、严禁校外民办教育机构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中小学入学或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等,不得为上述赛事或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宣传渠道、考前培训、考务等服务与保障。对有此类行为的校外民办教育机构要依法严处,直至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

6、严禁校外民办教育机构违法违规招生行为。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不得组织或安排中小学在校学生开展全日制教育教学活动(寒暑假除外)。严禁虚假广告,严禁出现为学生代办学籍、代办转学、挂靠学籍、承诺上名校等宣传行为。对有此类行为的校外民办教育机构要依法严处,直至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

7、严禁校外民办教育机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授课。校外民办教育机构任课教师基本信息要在校外民办教育机构办学场所醒目位置长期公示。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民办教育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民办教育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在对以上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基础上,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民办教育机构名单,对进入《白名单》的机构依法予以大力支持;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违法违规行为校外民办教育机构名单。对存在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其他法人负责人、自然人,也列入《黑名单》。对进入《黑名单》的校外民办教育机构、其他法人和自然人的有关行为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四、责任分工

(一)各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1、牵头负责辖区内无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治理和依法取缔工作。

2、负责开展辖区内无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摸排工作,摸排情况每季度向区教育、区食药监局、工商新城分局等部门反馈。

3、督促辖区内无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者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4、配合开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周边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工作。

(二)区教育局工作职责

1、负责整治提升工作的整体协调、督促检查。

2、做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注册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3、主动配合无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治理和依法取缔工作,负责被取缔无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校学生分流工作。

4、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定期组织对无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整治提升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三)区民政局工作职责

为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四)区司法局工作职责

1、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普法教育职责。

2、负责为无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治理和依法取缔工作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矛盾纠纷。

(五)区城管局工作职责

1、主动开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周边环境综合整治,清理乱搭乱建、乱悬乱挂、占道经营等现象。

2、积极配合无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治理、依法取缔工作。

(六)区卫计局工作职责

1、负责对无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积极配合无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治理和依法取缔工作。

(七)区食药监局工作职责

1、负责对无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食堂和餐饮服务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2、积极配合开展无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治理和依法取缔工作。

3、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周边饮食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查处取缔非法经营的饮食点。

(八)区物价局工作职责

负责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报备并公示。

(九)公安新城分局工作职责

1、积极配合开展无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治理和依法取缔工作。

2、了解掌握无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安保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办学秩序和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3、指导和监督无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4、协助无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处理突发事件。

5、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安全教育职责。

(十)工商新城分局工作职责

1、对持有工商部门证照违法违规超范围举办教育培训的机构,进行依法查处和取缔。

2、依法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五、治理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自查摸底阶段(2018年2月28日--5月12日)。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牵头、相关各部门分工协作的联动机制和长效工作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安排,要安排专门力量,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一步完善举措,广泛发动宣传,形成治理工作的良好范围。要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举报电话和邮箱,并于3月10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各部门对辖区内校外民办教育机构情况进行再摸排、再分类、再登记、再造册,确保问题查明、底数精准、建档完善。摸底登记表于5月12日前上报市教育局。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5月13日--11月13日)。各部门突出问题导向,按照“取缔一批、整改一批、规范一批、审批一批”的思路,集中、快速、严肃处置。

第三阶段:总结完善阶段(2018年11月14日--12月1日)。各部门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完善巩固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完善审批标准与办法等日常监管制度,汇总治理成效,公布本辖区的《白名单》和《黑名单》。并将我区治理工作开展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仍然存在的问题以及本辖区内的《白名单》和《黑名单》上报市教育局。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会同区教育局及其他区级有关部门成立专项督查组,开展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将发文通报。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各部门要站在回应群众关切、维护新城良好社会秩序、保障青少年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切实组织实施好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做到不留死角、全覆盖,采取实实在在的有效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专项治理不到位、缺乏实效的,将予以通报;因专项治理不到位导致严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将提请相关部门予以追责。

2、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宣传领域,创设宣传载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监管和治理,形成强大的专项治理态势。

3、做好总结,构建长效机制。各部门要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完善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标准与办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公示制、年检制等日常监管办法和风险防范等制度,进一步推进信息化管理、信用约束管理、信息公开等机制建设,提高民办教育管理水平,努力提升民办教育机构健康、持续和品质发展。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