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西安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力做好2018年建筑垃圾清运及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工作落实。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西安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
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力做好
2018年建筑垃圾清运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3月1日全市铁腕治霾工作大会精神和“西安市2018年‘铁腕治霾·保卫蓝天’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际,为确保2018年建筑垃圾清运及管理工作平稳开局、秩序正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工地申报审批流程
结合全市管理工作实际,在充分借鉴2017年冬防期我市涉土作业审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出土(拆迁)工地施工前,应在辖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要求认真填写《西安市2018年建筑垃圾清运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并按照“七个到位”管理标准,逐项目、逐要素图文并茂、存档备查(见附件2)。凡未按要求落实的工地一律不准进行施工,辖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一律不予申报审批,确保各级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二、切实提高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标准
严格按照市综合整治办《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土(拆迁)工地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市建筑垃圾整治办发〔2017〕5号)有关要求,配齐扬尘防治有关硬件设施,硬件设施损坏或未按要求配备的,绝不允许进行施工作业。严格落实工地在非清运时段、清运时段的覆盖抑尘措施,按照铁腕治霾新要求,督导出土工地必须使用“密目网”或“彩条布”等进行覆盖抑尘,切实提高覆盖标准。工地在施工作业时,未施工区域要严格落实覆盖抑尘措施,并组织洒水车对工地周围清运路线进行洒水降尘,施工作业后及时将施工区域进行覆盖并加强工地场内保洁工作。拆迁工地在进行拆除作业时,必须按照湿法作业要求落实降尘措施。
三、加强运输企业和车辆管理
严格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资质和车辆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7】60号)等相关法规制度,严肃查处清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含定点检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时查处的问题),并将查处情况按时报送。每月违规信息报送为零的辖区,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办将在当月铁案治霾考核总扣除相应分值。各区(县)、开发区要采取强力措施,对所属运输企业的内部管理、安全生产、停车场扬尘治理、车容车貌整治等内容加强监管,确保企业和车辆管理正规有序。
四、全力保障消纳工作平稳顺畅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消纳场或回填复耕点)应当严格按照《西安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办法》(市城管发〔2016〕50号)的有关规定设置和管理,并在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严禁消纳建筑垃圾。各建筑垃圾产生区要和消纳区互结对子,并在消纳区设置本辖区的专属消纳场所,确保产生区的建筑垃圾有处可去,专属消纳场所由产生区负责管理,消纳区负责监管。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消纳区对已审批的消纳场所要进行一次情况摸排,对不配合管理、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消纳场场所,坚决予以关停整改,必要时可停止消纳审批。
五、加强清运秩序监督检查
各区(县)、开发区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垃圾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市建筑垃圾整治办发〔2017〕4号)要求,严格落实每日巡查、定点检查和专项督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认真完善检查工作各类台账。要重点打击和严肃查处“黑车”“黑工地”“黑倾倒点”等扰乱清运市场秩序问题,一经发现,要高限处罚、顶格处理。因在各级检查中存在突出问题被停止施工的工地,不仅要落实“红黄绿”挂牌管理制度,同时要在工地大门上适当位置悬挂“整改停工”标示牌(红底黄字);因雨雪天气、工地内部因素或其他非检查原因自行停止施工的,在工地大门适当位置悬挂“暂停施工”标示牌(蓝底白字)。标示牌大小70cm×40cm,字体以黑体为主,醒目即可。
附件:1、
西安市2018年建筑垃圾清运申报审批表(样表).doc
陕公网安备 61010202000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