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土地整理费用核算与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2021年12月17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21〕57号),《通知》中规定2014年9月30日《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出台后,取得市城改部门改造方案批复(初次方案批复)的城棚改项目和其他城棚改项目,开发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按照全地价标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具体情况由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在土地招拍挂文件中予以标注。土地出让前,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国家、陕西省和西安市有关规定对土地整理费用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区级收入,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收自支,分期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优先支付土地整理费用。具体操作规程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国家和省市相关计提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新城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妥善解决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整理费用核算和支付问题,加快土地手续办理。区城棚改事务中心代拟了《意见(征求意见稿)》,结合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区住建局、资源规划新城分局及对应市级部门和区政府法律顾问针对《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区城棚改事务中心进行了修改完善,由区政府审议通过后,于2022年10月8日正式发布。该《意见》试行期2年即将到期,需继续执行文件精神,2024年9月23日,区城棚改事务中心再次征询各相关单位意见,并进行了完善。9月25日报区司法局进行合理性审查。10月18日区司法局出具合理性审查意见书。12月3日通过区政府常务会审定。12月24日区政府正式印发。

本《意见》包含七个部分,分别为适用范围、相关依据、核算范围、支付规定、工作程序、工作职责和土地整理费用支付协议。现重点对核算范围和支付规定进行进一步说明,在核算范围方面,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西安市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以改造综合成本核算改造综合用地操作规程和补充意见》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在支付规定方面,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土地手续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市资源发〔2022〕124号)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