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促进依法行政,现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20年12月14日印发的《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18〕2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陕政发〔2018〕3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市政发〔2019〕2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围绕建设发展活跃、治理有序、生态宜居的幸福新城总体目标,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要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领导下,抓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市和区委各项要求的贯彻落实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区委请示报告。
四、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规范高效。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区长外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
九、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区长报告。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区政府办主任在区长和分管副区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区政府办工作。区政府办副主任协助副区长协调处理相关工作。
十一、区政府各局(委、办、中心)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局长、主任主持并领导本部门工作。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加强团结协作,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区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加强预期引导,实施有效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提升市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调整能源结构,加大节能力度和考核,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宜居的幸福新城。
十八、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防控金融风险。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促进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金融和房地产、金融体系内部的良性循环,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
十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保持现有帮扶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兜住民生底线,确保脱贫户不返贫、边缘户不致贫。
二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二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履行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二十四、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区政府备案。区司法局应当对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每年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的部门纠正或由区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五、规范性文件制定(拟制)机关要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公告目录并报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按要求将汇总清理和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报区政府。
二十六、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八、严格落实集体决策制度,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在区财政年度预算之外安排支出,由区长确定、按程序办理。在预算执行中,区本级预算调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街办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三十、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区政府办要加强对各街办、各部门的督查。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终端问效,切实为科学决策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三十三、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四、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依法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六、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复议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
三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四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二、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三、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区政府组成部门及街办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可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区监委有关负责人和区人民武装部、区委办(区委政研室)等单位参加。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相关利益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度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四、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可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区监委有关负责人和区人民武装部、区委办(区委政研室)等单位参加。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区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利益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通过报请市政府和区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
(四)讨论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规划以及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和改革事项;
(五)讨论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与执行情况;
(六)审定和听取各街办、各部门有关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
(七)讨论决定人事任免和奖励事项;
(八)研究重大财政性资金支出;
(九)审定区政府全体会议议程;
(十)讨论和通报区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各街办、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四十五、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事先对会议讨论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以提高会议效率。
四十六、区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按时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如需请假要履行请假手续。
四十七、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需报道的新闻稿由区政府办负责按程序审定。
四十八、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召集主持。主要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协调涉及多个分管领导或多个工作部门的事项。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一般由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审定,并送区长审阅后印发,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事项,须会前向区长汇报,按程序报区长签发。
四十九、区长办公会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参加,必要时议题涉及的部门(单位)、街办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通报工作,沟通情况,研究问题,安排近期工作。
五十、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会议时间、节俭办会、严格审批。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统一由区政府办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召开,确有需要的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区性工作会议应尽可能采用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和印章管理
五十一、公文的报送、审批、制发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及西安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
五十二、各街办和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的公文,应当报送区政府办按程序办理,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直接报送公文。
五十三、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事项主管部门处理,不再报送区政府。
五十四、对各街办、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的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区政府办副主任要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五十五、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署。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名义发文,由区政府办主任签发;如有必要, 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区长签发。
五十六、对区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确需以区政府名义表彰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颁发证书,需要发文件的,由有关部门冠以“经区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
五十七、区政府及各街办、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已做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八、使用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印章,文件类的须按照第五十三、五十四条之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审签程序后方可用印;非文件类的须严格按照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用印审签流程办理。使用区政府党组印章,由区政府党组负责人批准。使用区长签名章,由区长批准。
五十九、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的各种印章,由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科统一管理、专人办理。使用印章必须有领导签字,不能电话或口头批准,如需紧急使用区政府印章,须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及时补办审签手续。
六十、区政府委托各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府专用章,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出现问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对于重要事项的印章使用,应向分管副区长报告。
第十章 财政性资金支出审批
六十一、区本级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经区人代会审查通过后,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执行。增加人员供养及正常工资增长,按照相关程序审批执行。
六十二、纳入财政性资金支出审批的范围主要包括:年初预算中分类切块但未确定具体项目的资金、本级财政预备费、政府债务等财政支出预算调整。
六十三、凡追加财政性资金支出在5万元(含)以下的事项,需形成专题报告经分管副区长审核,报请常务副区长审批,每半年由区财政局汇总报告区长;在5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事项,需形成专题报告经分管副区长同意,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审批,每季度由区财政局汇总报告区长;在2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的事项,经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同意,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的事项,以区政府领导班子会签形式审批;200万以上事项,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六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牢过“紧日子”思想,厉行勤俭办事,将绩效管理覆盖所有财政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全过程,严格控制财政性资金支出追加事项。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
六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七、区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六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和外出报备制度。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因调研、开会、学习、出访、休假等事宜离开西安市,应事先报告区长,并按程序向区委报备。
各街办、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区长、区长请假,经批准后,及时将请假说明报区政府办,并按程序向区委报备。
六十九、各街办、各部门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上下联系畅通。重大节假日及区委区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其他时段,严格落实“三级值班带班”制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区政府带班及分管领导同志应及时到现场指挥处置。
七十、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全局性重大事项及政策措施出台、突发性重大事件或事故情况、重要外事活动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和区委请示报告,各街办、各部门要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
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七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七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区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七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隐藏、遮掩问题的,要从严处理。
七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及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殊、耍特权。
七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直面矛盾问题,真抓实干、埋头苦干。杜绝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在工作中空喊口号,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切实为基层减负,提倡合并会议、套开会议,多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提高会议实效,不搞照本宣科,不搞泛泛表态,不刻意搞传达不过夜,坚决防止同一事项议而不决、反复开会。发扬“短实新”文风,防止穿靴戴帽、冗长空洞。
七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始终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工作。
七十九、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务求实效,不干扰基层正常工作。
八十、区政府领导同志不为下级政府及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十一、区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适用本规则。
八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区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通知、规定、办法,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陕公网安备 61010202000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