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5月30日,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修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未成年人保护体系进行了补充完善,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形势新要求,优化和改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增强了可操作性,力求体现陕西特色。
亮点一 形成社会共治 汇聚保护合力
《办法》明确了基本原则,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平等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家庭和学校尽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
为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力度,营造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办法》明确,鼓励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宣传报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栏目。
亮点二 强化家庭保护 夯实监护责任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生活的港湾,家长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办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监护职责,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交由他人临时照护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对存在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情形的家庭,民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监护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监护能力认定、采取监护干预措施、实施家庭教育指导,撤销或者恢复监护人监护资格的参考依据。
在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办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发现他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直接向上述部门报告。
未成年人遭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可以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以及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或者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被请求的部门和组织应当及时受理,并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不得拒绝、推诿。
亮点三 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消除安全隐患
校园安全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办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消防、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完善监控、报警等物防、技防设施,配备安保人员,定期检查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卫生环境和条件,以及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药品、服装、教具、餐具、体育运动器材等学习、生活用品,应当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消防、卫生健康等安全教育和防灾避险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避险能力。
亮点四 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心理指导
近年来,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得到关注和重视。《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将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纳入教师全员培训和考核内容,提高教师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状况的意识和能力,并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学校应当完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按照规定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并可以通过建设心理辅导室、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等多种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预防和解决其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同时,鼓励学校设置社会工作专门技术岗位或者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干预和教育转化等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指导和服务。
《办法》明确,学校应当关爱、帮扶遭受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抚慰、疏导;被欺凌的未成年学生申请转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决定将其转入其他同类型学校。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校园欺凌防控具体办法。
亮点五 对从业禁止相关内容进行细化
加强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工作人员规范从业,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安全,是当前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环节。《办法》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禁止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其他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单位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相关单位不得录用。
对前款规定的单位应当落实从业禁止制度,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亮点六 强化网络保护 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作为家庭、学校、社会等现实世界的延伸,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新环境。《办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增设"网络保护"专章,着力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办法》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养成良好网络使用习惯,提高对网络信息的分析判断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规定,网信部门及公安、教育、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通信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产品和服务内容以及提供方式,指导其落实网络欺凌防治、信息处理、投诉举报受理、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防止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等义务,并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亮点七 建立健全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特别保护制度
《办法》新设特别保护专章,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分类保障制度,对困境和留守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方面提供帮助,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在特殊教育保障方面,《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为残疾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康复、医疗等提供保障,对其他学校招收残疾未成年人随班就读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补贴。
支持市级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落实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对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特殊教育教师,纳入特殊教育教师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范围,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津贴补贴等。
在医疗保障方面,《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困境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慈善救助等政策,减轻困境未成年人医疗费用负担。
困境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全额或者定额资助。其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医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全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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