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频次上限检查标准检查计划
1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对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1.《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并定期更新。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其他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落实货物装载配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同“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
每家企业源头治超检查每年不超过4次。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对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及源头源尾职责对称重设备的规范性及称重记录进行检查。辖区内暂无源头企业,待有企业后,严格按照检查频次上限计划实施。
2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每年开展对普通货物运输安全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范围划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大件货物运输企业、冷链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罐式运输等五个类别。按照相关要求,各类别企业年度抽取比例不少于全市各类别企业总数的4%。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为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计划年度检查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共计48家次。
3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对于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AA及以上的企业,一般每年不超过一次行政检查;对于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AA以下的企业,一般每年不超过二次行政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上级安排部署的专项行动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进行检查。计划年度检查维修企业96家次。
4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修经营者的监督检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同“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于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AA及以上的企业,一般每年不超过一次行政检查;对于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AA以下的企业,一般每年不超过二次行政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上级安排部署的专项行动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进行检查。计划年度检查维修企业96家次。
5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对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账、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同“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于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AA及以上的企业,一般每年不超过一次行政检查;对于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AA以下的企业,一般每年不超过二次行政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上级安排部署的专项行动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进行检查。计划年度检查维修企业96家次。
6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监督检查活动原则上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优秀的企业一般每年不超过一次行政检查,考核良好的企业一般每年不超过二次行政检查,考核合格的企业一般每年不超过三次行政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上级安排部署的专项行动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进行检查。检查驾培机构代办点10家次。
7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对水路运输市场、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监督检查《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季度实施一次行政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上级安排部署的专项行动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检查企业是否执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检查水路运输企业1家,每季度检查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