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频次上限

检查标准

检查计划

备注

1

新城区民政局

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年不超过12次(每年1月至12月)

依据《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开展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工作。

根据实际制定养老机构双随机抽查计划,对养老机构进行双随机抽查或者全覆盖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