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标准 | 检查计划 | 备注 |
1 | 新城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一年不超过12次(每年1月至12月) | 依据《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开展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工作。 | 根据实际制定养老机构双随机抽查计划,对养老机构进行双随机抽查或者全覆盖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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