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标准 | 检查计划 |
| 1 | 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每个单位每年不超过四次 | 一、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的行政检查 1.作业车辆外观、标识、标志、车辆密闭性;2.作业车辆的行驶路线,处置场所;3.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作业场地;4.建立管理台账;5.运输过程中的遗撒滴漏、随意倾倒、未按规定线路行驶;6.生活垃圾落实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杜绝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7.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是否擅自停止收集、运输活动。因故需要停止收集、运输活动的,是否提前七日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8.从事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二、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行政检查 1.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2.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3.是否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4.是否达标排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5.是否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专业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6.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是否将监测设备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7.是否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数量、类别及排放的废弃物情况,是否定期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8.是否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接受社会监督;9.是否遵守国家和省市的其他规定。 | 每季度对全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开展暗访检查 |
| 2 | 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市局6次/年 区局12次/年 | 1.清运项目:设置符合建筑工程相关标准的围挡。安装扬尘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市智慧环保和属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联网。出入口道路使用混凝土、水泥等进行硬化处理,硬化长度不少于30米。因场地限制,无法硬化处理的,应当铺设钢板,铺设长度应与市政道路相连接。出入口安装全自动冲洗设备和同等长度的防尘降噪棚。配备足够数量的雾炮喷淋设备,防止扬尘。暂未清运的建筑垃圾及时覆盖,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工地围挡高度。悬挂建筑垃圾清运项目监管公示牌和建筑垃圾处理相关信息 2.运输企业:建立安全隐患双重预防机制。开展“五查四会三卡两课一承诺”活动。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对车辆油料、水电气暖、办公场所、停车场等静态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填写检查记录。每季度开展一次车容车貌整治。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应急演练。 3.消纳场所:安装扬尘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市智慧环保联网。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与属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联网。设置符合建筑工程相关标准的围挡,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安装全自动冲洗设备,配备足够数量的雾炮喷淋设备,防止扬尘。配备用于碾压、推平、摊铺的施工机械。悬挂消纳场所平面图和消纳监管公示牌。 4.资源化利用场:持有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企业完成主体建设,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具备处理建筑垃圾能力。企业厂区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市智慧环保和属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联网。企业原材料堆场、生产车间安装与处理能力相匹配的降尘、抑尘设备。产品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处理。 | 市局每2个月开展一次检查。 区局每月开展一次检查。 |
| 3 | 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政检查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 每个单位每年不超过四次 | 1.是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2.是否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管理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3.是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是否在投放点张贴分类标准、指南等图文资料,是否派发宣传品,是否指导投放人分类投放;4.是否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是否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是否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充;5是否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是否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6.是否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7.对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为,是否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是否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8.是否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9.是否遵守国家和省市的其他规定。 | 1.每月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暗访检查。 2.每季度对全市开展分类督导检查,开展综合评估。 |
| 4 | 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养护管理责任人养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 《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4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向社会公布。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养护管理责任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标准对城市绿地进行养护管理,并建立养护管理档案。 | 4次 | 1、《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2、西安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 | 每季度由属地绿化养护主管部门对养护管理情况进行1次检查 |
| 5 | 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古树名木管理的行政检查 |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条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定期检查: (一)特级、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每半年检查一次; (二)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每年检查一次。 发现古树名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当先行采取抢救措施,并向上一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20修正) 第十九条区县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的保护进行定期检查、指导: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 (三)三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应当先行采取抢救措施,并立即向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4/棵/年 | 是否遵守《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内容 | 每3个月由属地绿化养护主管部门对每棵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情况进行1次检查 |
| 6 | 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行政检查 |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置监督检查制度; (二)督促设置权人履行维护管理、安全保障责任,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三)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说明;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 (三)责令设置权人履行相关责任。 | 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日常安全检查不超过1次/年 | 户外广告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设置要求,是否开展安全自查,是否有安全检测报告 | 日常检查以抽查为主,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期间视情开展临时检查 |
| 7 | 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燃气质量的行政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 每年最多4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等 | 每季度对燃气企业检查1次 |
| 8 | 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燃气经营、使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每年最多4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等 | 每季度对燃气企业检查1次 |
| 9 | 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2015修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询问相关人员,制作笔录; (三)进入现场检查; (四)责令排除安全隐患和改正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燃气的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询问相关人员,制作笔录; (三)进入现场检查; (四)责令排除安全隐患和改正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 每年最多4次 | 1.设计规范:工程设计应严格遵循《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2.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施工过程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燃气管道的焊接、防腐、安装坡度等关键环节,需符合质量验收标准。 | 每季度对燃气企业检查1次 |
| 10 | 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供热企业运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2020修正) 第六十一条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供热督导、监管制度,对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 每年最多1次 |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 每年10月至次年6月,开展1次检查 |
| 11 | 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餐饮企业排放油烟行为的行政检查 |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第三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将排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 每月对餐饮单位检查一次 | 确保餐饮单位履行大气污染主体责任; | 不定期抽查餐饮单位。 |
陕公网安备 61010202000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