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和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规定,新城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按照《中共西安市新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意见》(新编发〔2026〕1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确认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全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陕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职责,依法行使相应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行政执法职权。

特此公告。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