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药机构:
根据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关于做好西安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工作的通知》(市医保中心发〔2022〕21号)《关于新增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市医保中心发〔2022〕23号)、《西安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工作规划(2025-2027)》(市医保发〔2024〕81号)和《关于开展2025年度资源配置规划定点医药机构新增工作的通知》(市医保中心发〔2026〕2号)、《关于公布西安市2025年度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新增计划的通告》(市医保中心告字〔2025〕10号)文件要求,结合新城区实际,现就新城区开展2025年度定点医药机构新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条件
(一)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根据市医保局批复,新城区2025年度计划新增1家定点医疗机构)
隶属新城区,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认同西安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全部条款,符合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要求并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等符合西安市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条件的。
(二)新增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
按照“合理布局、择优选择、鼓励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新城区内已签订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满三年的、药店实际经营面积达到80平方米(含)以上等符合西安市新增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条件的。
二、申报资料
(一)新增医疗机构应提供材料
1.西安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申请表(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或证明材料;
5.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医药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西安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承诺书(附件2)。
(二)新增慢性病零售药店应提供材料
1.西安市医疗保障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3);
2.零售药店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经营条件、功能分区、药品储存、信息系统、服务方案等);
3.《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连锁下属药店的需提供连锁总部相关证照;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5.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与慢性病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7.零售药店营业用房的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
8.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9.纳入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10.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时间及地址
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1月16日;
报送地点:新城区解放路166号解放数创广场B1层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医保服务区;
联系电话:87424266。
四、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按照“属地和等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新城区内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可向新城区医保经办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查
新城区医保经办中心对医药机构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补齐。
(三)考察评估
新城区医保经办中心组织评估小组开展考察评估,评估小组由2-3人组成。现场评估发现的问题,当场予以反馈。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评估合格的医药机构,按照本年度资源配置新增计划的要求择优纳入,纳入总量不超过本年度下达的新增计划数,之后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药机构名单报市医保经办中心进行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或不满足纳入新增计划的医药机构,告知其理由,并提出整改建议,整改完成后可于次年资源配置新增计划下发后再次申请。
(四)公示结果
对纳入拟签订协议的医药机构,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签订协议
新城区医保经办中心与公示无异议的拟纳入医药机构,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布签订名单。
陕公网安备 61010202000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