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政策

一、政策内容

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土地等非居住存量土地,利用存量房屋(含居住和非居住)改建、提升改造,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利用公租房、中央租赁住房租赁市场试点项目以及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中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定的均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单位持《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支持政策。

二、办理渠道及流程

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受理并组织发改、资规部门初审,市住建、发改、资规部门复审,市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