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本省接收的自主就业城乡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根据退役时省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部队发放的退役金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办理渠道及流程
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退役士兵报到后户籍所在县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当在部队批准退役的30天内,持部队行政介绍信、退役证等有关材料到接收地的县区主管部门报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确认后予以登记。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本级财政在翌年7月底前完成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的社会化发放。
三、咨询渠道:
可咨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陕公网安备 61010202000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