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一)申请条件
户籍在新城区,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在社会分散供养的孤儿。被依法收养的孤儿不属于发放范围。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享受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孤儿或者其监护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2、孤儿及其居住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3、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三)发放标准
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按月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标准和本人正在享受的其他社会救助金的差额发放。
二、办理渠道及流程
1.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2.街道办事处应当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及养育状况提出要求,明确监护人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义务。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3.区民政局在核实后提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批准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陕公网安备 61010202000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