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政策

一、政策内容

(一)护理服务补贴范围

凡具有西安市户籍,且为以下四类人员之一的人员,依据本人、赡养人或护理人之一的申请,均可享受护理服务补贴。

1. 城乡低保或退出低保不满12个月对象 (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 (含60周岁)的失能人员;

2. 重点优抚对象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 (含60周岁)的失能人员;

3. 低收入对象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 (含60周岁)的失能人员;

4. 在申请之前12个月内享受过临时救助或医疗救助家庭(以下简称救助家庭)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 (含60周岁)的失能人员;

上述所称失能人员是指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分析,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6项指标中有4项(含)以上不能独自完成,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

对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失能老年人和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不再享受生活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

(二)护理服务补贴标准

低保对象、优抚对象、低收入对象、救助家庭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 (含60周岁)的失能老年人每月享受260元护理服务补贴。

二、办理渠道及流程

(一)由本人或其家属、护理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 《西安市生活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申请登记表》 (附件1),一式两份。并提供下列材料:1. 本人身份证 (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份),2. 近期免冠照片 (2张1寸),3. 失能老年人相关生活困难证明材料 (低保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认证卡、优抚对象相关证明材料、临时救助或医疗救助相关材料)。老年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还须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 (村委会)的居住证明及联系方式。

对老人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还须出具老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本人或其家属、护理人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委会(村委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街道办 (镇政府)、居委会 (村委会)两级工作人员要及时掌握所辖区内人员情况,发现符合享受护理服务补贴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应主动告知其护理服务补贴政策并主动帮其提出申请。

社区居委会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资料,对资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登记。

(二)社区居委会 (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组成评估小组上门对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评估。评估小组由社区 (村)主任、分管的社区 (村)副主任和民政专干三人组成。评估小组应入户核实申请材料和申请人身份,如实填写 《西安市生活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申请登记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评议,并将初审名单在社区、村公示5日后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入户抽查,审核无误后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和造册,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区县 (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区县 (开发区)民政部门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审核无误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护理服务补贴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西安市生活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在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以及社区居委会 (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五)享受护理服务补贴的老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申请人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 (村委会)申报,护理服务从次月停止。

(六)享受护理服务补贴的老年人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迁移的,应在迁移后30日内到户口迁出、迁入区县 (开发区)民政部门办理护理服务补贴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提供服务,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提供。

(七)区县 (开发区)民政部门每年要进行一次复核。对申报护理服务的申报信息进行核准并进行护理效果评估。

(八)区县 (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护理服务补贴的审批。护理服务从批准之月起开始提供。政府购买护理服务由区县 (开发区)民政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主体、程序、方式等要求,确定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予以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细则由区县 (开发区)民政部门、财政局共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