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基地认定及一次性留用补贴政策失业人员创业补贴政策

一、政策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依规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各级国家机关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可申报开展见习工作,按规定申请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经人社部门考核合格,正常开展就业见习工作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见习基地,按照留用人数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一次性留用补贴。

二、办理渠道及流程

(一)就业见习基地认定流程:用人单位自愿开展见习工作,按照属地化申报原则,向登记地或经常居所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或访问地址:http://1.85.55.147:8017/sxjyjx/gotologin,注册后再点击“就业见习单位管理—见习单位申请”提交认定申请),经审核考察满足条件的,由同级人社部门发文认定。

(二)一次性留用补贴申请流程:

1.符合当年一次性留用补贴申领条件的见习基地,在次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区县、开发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一次性留用补贴材料;

2.经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由各区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见习基地基本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