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政策解读-新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持人:新城政务公开,政策送您身边。各位网友,大家好!您正在收看的是新城区“在线访谈”节目。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新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刘斌做客访谈现场,就新城区退役军人优抚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刘斌局长,您好,请和大家打个招呼。

刘斌:主持人好,大家好,我是西安市新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刘斌,很高兴参加今天的“在线访谈”节目。

主持人:您能谈谈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工作具体形式以及优抚工作重点保障的对象都有哪些?

刘斌:优抚待遇主要包括精神和物质两方面,其中,精神方面主要指政治荣誉、精神奖励等,例如我们开展为全区退役军人、军烈属等家庭悬挂光荣之家牌匾、优待证的办理和开展的“最美退役军人”评选等活动,就属于政治荣誉和精神荣誉。物质奖励是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人员发放定期补助等。

主持人:那么请刘局长详细介绍一下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人员都有哪些?

刘斌:好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人员。主要包括:残疾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退役军人、部分烈士子女以及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下面我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

1.残疾退役军人:是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经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退役军人。

2.烈士遗属:是指《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审批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批准的革命烈士,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生前依靠烈士供养的兄弟姐妹。

3.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指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4.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确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这三类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三属”。

5.在乡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自愿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的人员,抗美援朝退伍军人属于在乡复员军人。

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记载,退伍档案中有相应的记载),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7.参战参试我们统称为“两参”退役人员:是指经军委、总部认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加历次作战的人员和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8.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退役时落户农村(目前可为农村籍,也可非农村籍)的退役士兵。

其实,优抚工作可以说是对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残疾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复员军人、部分“两参”退役人员、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人 员在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优厚待遇制度的落实和保障,我想这么说的话大家更容易明白。

主持人:刘局长,我们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人员的退役军人有了了解,就像您刚才介绍的,优抚工作就是要落实他们的待遇。我想问一下您,这个待遇具体是指什么?

刘斌:好的主持人,目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人员共享受两项待遇:

第一个待遇是定期抚恤金:这个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出专项经费,按照不同的对象和条件,定期向优抚对象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

目前我们执行的标准是: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203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787.5元、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840元、烈士遗属每人每年3949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3329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30740元、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役一年,每人每月补助90.38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残疾退役军人按照伤残性质和等级每月发给定期抚恤金,共分为十级二十六档。

以上待遇,我们会根据上级单位文件规定的提标标准,及时调整,确保大家的各项待遇足额落实。

第二个待遇是医疗保障待遇:

医疗保障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户籍在西安市,且在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及其他救助等规定报销后,对剩余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按照相应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住院或门诊医疗费按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后,剩余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按照标准给予报销。

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住院医疗费按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后,剩余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按照标准给予报销。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下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医疗补助资金不予支付:

(一)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参与非法活动的;

(二)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残(精神或智力残疾人自杀、自伤除外);

(三)非疾病性治疗的;

(四)特需医疗、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休养、戒酒、戒毒中心等;

(五)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由第三方承担的;

(六)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七)在境外就医的;

(八)未按医保程序办理费用结算的;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助的情形。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应当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主持人:非常感谢刘局长今天的耐心讲解,为我们详细解读了新城区退役军人优抚相关政策,也非常感谢大家的收看,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