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就新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城区全域、全时段禁止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街办、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将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范围。
三、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
四、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违规运输、存储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反馈。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新城区应急管理局 88612350 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 8675240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9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202000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