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宗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区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决策决定;拟订民族宗教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组织开展对全区少数民族和宗教情况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相合作。
(三)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少数民族工作;负责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参与拟定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发展规划,督促检查规划实施情况;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服务和指导。
(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引导各宗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在政策、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做好民间信仰工作。
(五)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六)负责组织全区民族、宗教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工作。
(七)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开展对外友好交流交往活动。
(八)推动各民族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教育,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九)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有关行政审批工作,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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