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上市后备企业管理服务办法 (试行 ) 》 ( 陕上市办 [2020]5号 ) 、《西安市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 “龙门行动”计划 (2018 — 2021年)》 ( 市政发〔2018 〕35号 ) 等文件精神,加强对西安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服务管理,鼓励支持我市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金融工作局 ( 以下简称 “市金融工作 局”) 发布 “龙门行动”计划征集令,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共同建立西安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 以下简称 “后备资源库”) ,为后备企业提供一站式绿色通道服务,实施分层动态管理,支持后备企业加快上市挂牌进程。

第三条 后备资源库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市金融工作局按照本办法筛选入库。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西安市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工作领导小组 ( 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 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共同做好培育服务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后备企业入库

第四条企业申请加入后备资源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上市挂牌意愿明确,规划清晰;2.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3.已完成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具有较强科创属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 “小巨人”等企业;

4.生产经营依法合规,近三年未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和金融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5.主业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正常;有较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7.企业股本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8.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估值不低于1亿元;

9.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10.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市政府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企业可自行申报,也可通过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机构、银行等机构推荐申报。

第三章 后备企业服务

第六条 一站式协调服务。发挥领导小组作用, 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针对后备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的合法合规性确认和证明材料出具、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募投项目落地保障、瑕疵股权处置、中介机构督导等依法依规应予协调办理的事项,提供一站式绿色通道服务。

第七条 上市挂牌推介服务。加强与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的合作,定期带领重点后备企业,赴交易所、股转公司进行上市挂牌推介、实地观摩和学习交流。

第八条 “上市登门行”服务。会同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陕西证监局,市级相关部门,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 以下简称 “中介机构”) ,常态化开展 “上市登门行”活动,研判分析、及时疏通后备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的堵点、难点。

第九条 集中研判服务。召集陕西证监局、市级相关部门、中介机构等,定期召开 “上市工作推进会”,针对后备企业上市挂牌堵点、难点进行现场研判、集中研讨。

第十条 培训学习服务。会同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陕西证监局,市级相关部门,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中介机构等,发挥上交所资本市场服务西部基

地、上交所科创板企业培育中心(陕西) 、深交所陕西资本市场服务基地、全国股转系统 (新三板) 西北基地作用,为后备企业组织各类上市挂牌培训学习活动。

第十一条 路演展示服务。搭建企业融资项目常态化路演机制,组织后备企业在深证信息燧石星火V-Next、全景网等全国性路演平台进行路演,优先推荐后备企业在省市各级项目对接会、产品推介会中进行宣传展示。

第十二条 融资支持服务。发挥好政府投资基金作用,用好“全球创投峰会”等平台资源,引导创投风投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后备企业。

第十三条 优先推荐服务。定期向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开发区政府推送后备企业,推荐纳入各类评优、评奖、示范及招投标等事项的遴选范围。

第十四条 资金奖励服务。后备企业依据《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办法》及区县、开发区相关奖励政策,享受上市挂牌奖励。

第四章 后备企业管理

第十五条 市金融工作局对后备企业实施分层动态管理。按照上市挂牌进展,将企业划分为精选层 (通过陕西证监局辅导验收) 、优质层 (报陕西证监局辅导备案) 、培育层 (其他) ,分层级提供差异化的指导培育服务。按

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 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梯度原则,对后备企业进行层级调整。

第十六条 后备企业应自觉服从市金融工作局的管

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和更新企业经营信息,对所提供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金融工作局、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对后备企业经营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后备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4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报告或者主要财务指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半年度财务报告或者主要财务指标。

第十七条 后备企业应及时报送上市挂牌进展情况、重 大事项变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企业上市挂牌进程的事项。

第十八条 后备企业应积极主动加快推进上市挂牌进

程,原则上每年都应在股改、规范、辅导备案等环节取得实质性进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纳入后备资源库,不构成对企业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持续合规情况等的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