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三公”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情况: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30万元(其中购置费0元,运行费30万元),招待费5万元;2017年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实际支出合计22.04万元,节省预算7.96万元。招待费实际支出630元,节约预算49370元。


公务车辆购置与运行费

公务接待费

公务车辆购置

公务车辆运行

2017年预算数

0

30万

5万

2017年实际支出数

0

22.04万

0.06万

结余数

0

7.96万

4.94万

    2017年度“三公”经费与2016年“三公”经费情况: 2016年度公务车辆购置与运行支出为299768.78元,接待费为1812元。2017年度公务车辆购置与运行支出为220426.35元,接待费为630元。

 


公务车辆购置与运行费

公务接待费

公务车辆购置

公务车辆运行

2016年实际支出数

0

299768.78

1812

2017年实际支出数

0

220426.35

630

本年较上年减少

0

79342.43

1182

会议费支出情况:2015和2016年均未产生会议费。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

公务接待费支出630元,比上年减少1182元,按照实际发生产生支出。全年使用财政资金安排接待4人次。另含全年院里招待用茶购买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220426.35元。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比上年决算减少79342.43元,按照全年车辆实际费用显示。2017年我院财政资金保障的公务车辆为11辆,其中截至2017年底公务车辆数账上为9辆,盘盈2辆于车改完成后上账。


附件:“三公”经费支出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