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函〔2020〕8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供应商:
为加快推进诚信西安建设,有效遏制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存在的失信问题,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采〔2018〕11号)等,我们制定了《西安市新城区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违法失信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新城区财政局
2020年3月30日
西安市新城区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违法
失信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诚信西安建设,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采〔2018〕11号),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区财政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实施重点监管,依法公开曝光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相关信息,纳入全市违法失信信息系统,有效形成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
第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纳入违法失信信息系统。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九)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十)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十一)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十二)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十三)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十四)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十五)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十六)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七)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十八)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十九)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五条 区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做出认定,确认是否纳入违法失信信息系统。
第六条 供应商违法失信名单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布,并通过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息,纳入违法失信信息系统。
区财政局应当自供应商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信用办报送违法失信信息。
第七条 报送的违法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及其他单位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号码等;
(二)列入违法失信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及理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日期等;
(三)违法失信信息移出日期;
(四)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违法失信信息在违法失信系统的披露期限和移出日期,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供应商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后,区财政局及时报送其履行信息,并设定移出日期。
第九条 违法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到期后,自动移出违法失信系统,转为档案保存。
第十条 列入违法失信系统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区财政局申请提前移出违法失信系统:
(一)初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且在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后6个月内再未产生其他违法失信信息,并作出书面悔改保证的;
(二)非初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但已按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且在整改后12个月内再未产生其他违法失信信息,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致歉,作出公开信用承诺的;
(三)由区财政局认可的其他重大悔改表现,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再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收到供应商书面申请后,根据实际悔改表现决定是否提前移出违法失信系统。经审查符合提前移出条件的,应在3日内做出同意决定,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信用办。不符合提前移出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列入违法失信系统供应商的处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实施联合惩戒:
(一)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
(三)加强日常监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四)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五)限制享受各类政府扶持政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向违法失信系统报送信息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对纳入违法失信系统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区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区财政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对已纳入违法失信系统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向区信用管理办公室提出异议,区信用管理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区财政局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四条 对存在一般违法失信行为(未达到列入违法失信系统程度)的供应商,应当进行提醒和教育,并视情节依法依规采取适当限制措施,促进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增强信用意识,提升信用水平。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一年,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试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与国家政策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陕公网安备 61010202000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