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现场评审工作的通知

新财函〔2020〕7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及评审工作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现场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人员的要求

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保密、回避等相关规定,依法独立履行评审职责,客观、公正、审慎参与评审工作。

1、严格遵守评审时间,因突发情况确实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应事先告知采购组织机构。

2、服从采购组织机构的现场管理,主动出示身份证明,进入评审区域后应主动寄存移动通讯工具,按要求佩戴工作牌。

3、与采购响应供应商或评审小组其他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要主动回避,自觉签订《政府采购评审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4、保持评审现场安静,不在评审现场随意走动,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需与外界联系或暂时离开评审现场的,应向现场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在监控区域内进行相关活动,并应接受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5、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尊重采购人代表和供应商代表,配合采购组织机构回答供应商代表提出的有关异议。

二、关于组织评审工作程序

1、在评审专家中推选评审小组组长,优先推选资深专家为组长。

2、评审小组组长召集成员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以及相关补充、质疑、答复文件、项目书面说明等材料,熟悉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数量、主要技术标准或服务需求,采购合同主要条款,采购响应文件无效情形,评审方法、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等。

3、评审人员对各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4、评审人员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依法独立对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进行评估、比较,并给予评价或打分,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5、评审人员对各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非实质性内容有疑议或异议,或者审查发现明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等,及时向评审小组组长提出。经评审小组商议认为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或说明的,应通知该供应商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或说明。书面通知及澄清说明文件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留存。

6、评审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评审人员需对采购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统计的评审结果进行确认。如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分不一致以及存在评分畸高、畸低情形的,应由相关人员当场改正或作出说明;拒不改正又不作说明的,由现场工作人员如实记载后存入项目档案资料。

8、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汇总情况和采购文件规定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名单。

9、起草评审报告,所有评审人员须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

三、关于评审问题的处理

评审人员对有关采购文件、采购响应文件、现场演示(如有)的说明、解释、要求、标准存在不同意见的,持不同意见的评审人员及其意见或理由应予以完整记录,并在评审过程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执行。对采购文件本身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矛盾的内容,应作对供应商而非采购人有利的解释;对因采购文件中有关产品技术参数需求表述不清导致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不一致时,应终止评审,重新组织采购。评审人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中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或理由的,由现场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后,可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方式的,谈判、磋商小组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情况在采购文件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细化明确或修改完善采购需求,并将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当场或另行告知参加上一轮谈判、磋商的所有供应商。供应商可以当场或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完善采购响应文件相关内容,并以谈判、磋商记录或响应补充文件的形式书面提交评审小组评审。

四、关于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的禁止行为

1、私下接触或联系采购响应供应商。

2、收受采购响应供应商给予的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

3、修改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但符合法定情形除外。

4、发表不当言论、将自身意见强加给其他评审人员、私下互相串通压制其他评审人员的意见等其他干预或影响评审工作的行为。

5、征询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倾向性意向。

6、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供应商的要求

7、超出范围要求供应商对实质性内容作出澄清、说明,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在评审现场以外接收其他任何形式的文件资料。

8、未经授权向外泄露有关采购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9、违反规定协商、分工评分。

10、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11、其他不客观、不公正的履职行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一年,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试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与国家政策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西安市新城区财政局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