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函〔2020〕8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
为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加强区级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一)政府采购合同是明确采购人和供应商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约定,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避免合同争议,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提前明确合同条款,细化项目要求和违约责任。
(二)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因不可抗力造成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可以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之后的合理时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延期不能实现采购目的的除外。双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延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告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三)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四)依法成立的政府采购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因情况特殊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同变更不能改变合同订立目的;二是合同变更的原因应归属于双方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客观因素;三是合同变更不能规避政府采购的强制性规定;四是合同变更应协商一致,严格限制单方变更;五是合同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对相应条款予以修订。
(八)根据《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若采购人认为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进行变更合同的,由采购人依照内控管理处理。同时,经采购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填写《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见附件),由采购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备案。
(九)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
(十)因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赔偿责任。
三、合同争议的解决
(十一)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争议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采购人利益损失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采购人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申请合同争议调解,应当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合同副本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十三)调解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不得改变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一年,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试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与国家政策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附件: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西安市新城区财政局
2020年3月27日
附件
***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采购单位名称)拟对****(项目名称)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
采购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万元):***** 中标供应商:***** |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
征求意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联系方式: 采购人:*****(采购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新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尚勤路231号 联系电话:***** |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西安市新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
陕公网安备 61010202000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