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发〔2019〕9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二次竞价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强化履约管理,杜绝“质次价高”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西安市新城区区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二次竞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新城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5日
西安市新城区区级单位协议供货和
定点采购二次竞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区政府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加强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品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商品,或者通用服务类项目,以及工程类项目,办公设备类仅入围单一品牌的项目和公务车辆保险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主要品目包括:办公家具、教学家具、空调机、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投影机、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服务器、U盘、移动硬盘、硒鼓、墨盒、碳粉、打印纸、耗材等。
定点采购主要品目包括:小型修缮、园林绿化、公务车辆维修、小额印刷、工程监理、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社会档案管理、PPP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竞价是指采购人在入围企业中随机向不少于3家单位发出二次竞价邀请函,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进行报价,按照满足采购需求的合理报价者成交的政府采购形式。
第六条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品目内,货物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50 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七条 二次竞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提高采购效率和方便采购人的原则,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利益的原则,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
第八条 二次竞价邀请函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变更或取消采购需求。确需取消采购任务的,应当在二次竞价会议召开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参与二次竞价的单位。
第九条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付款方式为先供货,后付款。货物验收由采购人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盖章,凭验收单、供货合同支付资金。
第十条 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参与竞价供应商应当响应采购人提出的所有需求,竞价时间截止后不得对报价及相关承诺做任何更改或退出,应当按竞价需求和成交价格签订合同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供应商不得通过虚假应答、串通等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供应商应当认真理解采购单位要求,合理报价。供应商应对报价负责,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成交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约定,采购人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终止采购项目,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二次竞价流程
(一)采购单位组成包括单位纪检或履职廉政建设工作人员在内3人以上二次竞价小组,在入围企业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以上单位,并填写《二次竞价供应商抽取表》(见附件1);
(二)采购单位向随机抽取出的供应商发出《二次竞价邀请函》(见附件2),发出时间应不少于二次竞价会议前3个工作日;
(三)接到采购单位邀请函的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二次竞价会议,递交《二次竞价报价表》(见附件3),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应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告知采购单位;
(四)报价截止后,单位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本着质量优先、服务第一的原则,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合理报价者为成交供应商。小型修缮及装修改造项目类经二次竞价项目标的价确定后,按照《西安市新城区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发〔2018〕55号)文件对项目标的价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同时采购单位填写《二次竞价结论表》(见附件4),并签字确认;
(五)采购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将采购合同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备案;
(六)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及时送货和提供服务的,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结果;
(七)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资金。
第十四条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方便采购单位完成采购任务,对重新组织两次以上二次竞价程序但未能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项目及时上报区财政局,经核实后进行审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次竞价活动无效,重新组织:
(一)提交有效报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三)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谋取高价成交,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项目取消的;
(五)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导致采购项目无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一)采购单位应当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二次竞价的供应商及成交后供应商的重大违约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区财政局报告;
(二)采购单位应当将二次竞价供应商抽取表、二次竞价邀请函、二次竞价报价表、二次竞价结论表、采购合同、验收单等相关资料归档保存,以备财政、审计、纪检等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三)成交供应商应当配合区财政局对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执行二次竞价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情形,应及时书面报告;
(四)区财政局应当定期对区级各单位二次竞价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成交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区财政局反映。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拨付该项目资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一)将超过二次竞价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拆分,规避二次竞价的;
(二)向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入围以外的供应商发出二次竞价邀请的;
(三)邀请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入围供应商参与其未中标品目、品牌二次竞价的;
(四)不按本办法执行二次竞价程序或不按规定将合同进行备案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取消入围资格、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我区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情节严重,给采购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民事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逾期报价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二次竞价3次及其以上的;
(二)恶意串通、竞争谋取成交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或擅自延长合同执行期限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二次竞价供应商抽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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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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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价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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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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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我单位在入围企业中随机抽取,现确定参与该项目二次竞价的供应商为: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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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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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二次竞价邀请函
xxxx公司:
现有西安市xxxxxx局xxx项目,邀请你公司参加该项目二次竞价,请你单位按要求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前将二次竞价表密封递交至xxx(二次竞价地点)。
参加二次竞价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依时到达指定地点进行二次竞价,逾期报价或无正当理由不参与二次竞价的将记录在案。
西安市xx局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3:
XXX项目二次竞价报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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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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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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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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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 |
合格或优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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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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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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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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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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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报价单位:(加盖公章)
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附件4:
二次竞价结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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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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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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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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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参会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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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时间内,共有家供应商提交了二次竞价表,分别为: 1、XXXX公司 2、XXXX公司 3、XXXX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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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竞价结论: 经我单位对各供应商报价进行比对,现确定该项目成交供应商如下: 供应商名称: 成交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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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由采购单位填写并留存
西安市新城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5日印发
陕公网安备 61010202000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