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部门: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17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18号)和《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市财发〔2017〕86号),结合国家和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及我区实际,制定了《西安市新城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西安市新城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西安市新城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现予以印发,请严格按照清单项目、部门和内容执行。
附件:
西安市新城区财政局 西安市新城区物价局
2017年5月25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202000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