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对全区各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区各行政机关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各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全区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征集以下公众对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

(五)收取费用合法性。

(六)其他。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区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各街办、各部门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全区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