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扶贫办《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税费减免对象
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税费减免。
三、标准及期限
按照企业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减免期限为3年。
四、申请资料
(一)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一年内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失业登记》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五)养老保险参保证明(社会保险经办部门需核实盖章)
(六)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
五、申请流程
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企业凭人社部门认定资料向纳税的税务部门申报税费减免。
陕公网安备 61010202000157号